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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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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两个特殊”击破强奸案的思维定势——本所赖振华律师、顾炳鑫律师办理某强奸案办案纪实

提要:不顾妇女反抗,强行脱去妇女衣裤,意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的“标配”。似乎符合该情节的,认定强奸罪无疑。本所律师在办案中抓住了本案案情的两个特殊性,向公安机关提出律师意见,公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将本案做撤案处理。

      甲男,酒后至某某足浴店消费,并挑选了服务员乙女为其提供按摩服务。乙女在为甲男按摩的过程中,曾多次对甲男的“敏感部位”进行按摩。后甲男趁乙女转身之机,从背后抱住乙女,同时不顾乙女的反对,强行将乙女的裤子脱至膝盖处,并将乙女压在按摩床上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乙女再次明确表示反对并激烈反抗,将甲男脸部、身体多处抓伤后,甲男自行停止其行为并穿上衣裤。双方调解不成,乙女至公安机关报案,甲男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律师会见甲男时,得到甲男透露的两点重要信息:
      1.甲男经常光顾足浴店、按摩店,知道一部分足浴店、按摩店有“擦边球”的服务。其在之前的消费过程中,有多次趁女服务员不备脱去服务员的裤子,使女服务员“半推半就”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经历,且发生性关系后,该女服务员与其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其按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向女服务员支付钱款。
      2.乙女在为甲男按摩服务时,曾说过一些挑逗的语言,并在按摩时多次对甲男的“敏感部位”进行按摩。
      律师会见结束后,直接至办案公安机关了解本案情况,经与承办民警交流,民警告知律师,乙女不提供性服务,只提供普通按摩服务。如甲男提出需要提供性服务,足浴店会根据客人的需求为其另行安排提供性服务的女服务员。
      律师返回后,经仔细研究案情,于次日向办案公安机关提出下列律师意见:
      本案虽客观表现形式为甲男趁乙女不备,不顾乙女的反对,强行脱去乙女的裤子,意欲与乙女发生性关系,但究其实质,从本案的两个特殊情况上看,甲男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甲男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犯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强奸行为是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是否受到威胁或侵害,与她本人的意愿密切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由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威胁。进一步讲,只有当行为人在明知妇女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才能认定行为人有强奸的主观故意。结合本案,甲男主观心态的变化过程为误解、试探、放弃。当其从乙女的行为判断出乙女确实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立即停止了侵害。
      1.误解      乙女在按摩过程中的言语和动作,足以使甲男对乙女的主观态度产生误解。
      乙女在按摩过程中故意经常的对甲男的“敏感部位”进行按摩,并在言语上有挑逗的意思。使得甲男陷入错误的认识,认为乙女是提供性服务的,让其为自己提供性服务只是“钱的问题”。
      2.试探      结合甲男脱去乙女裤子的行为和甲男之前的经历,应认定甲男的行为系“试探”乙女的态度,而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手段。
      首先,甲男有多次试探后“成功”的经验,并能提供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打款记录证明。
      其次,在甲男脱去乙女裤子并将乙女推到按摩床的这一段时间,乙女的肢体没有反抗,仅仅是语言上表示反对,其行为更使得甲男产生了误解。
      3.放弃      结合乙女的反抗程度和甲男立即自行停止侵害的因果关系,更应认定甲男没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
      乙女被推到按摩床后,其反抗程度加大。不仅仅是言语上的拒绝,且对甲男又抓又踢,其反抗程度之强,已经足以使得甲男知道,乙女确实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故甲男立即停止了进一步侵害的行为并穿上了衣裤。
      综上所述,甲男对乙女的主观心态产生了误解,在误解之下,对乙女的意愿进行了试探,在乙女没有肢体的反抗时,意欲与乙女发生性关系。其时,甲男并无强奸的主观故意。而乙女在按摩床上反抗激烈,使得甲男明确的意识到,乙女其实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故在乙女反抗后,甲男立即停止了侵害行为。换言之,甲男在一得知乙女不愿意后,立即停止了其行为。故甲男在本案中,并无违背乙女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甲男不构成强奸罪。恳请贵局在核实本案基本案情的基础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撤销案件;或考虑到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撤销案件。当然,为进一步核实案情,也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先行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办案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法将本案撤销,将犯罪嫌疑人甲男释放。
      结语:不顾妇女反抗,强行脱去妇女衣裤,意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的“标配”。但本案有两个特殊: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历特殊;二是被害人的行为特殊。二者相加,足以使得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主观意愿产生误解。律师在办案中,不可因案件客观表现符合构成要件而忽视个案的特殊情况,本所律师在办案中及时捕捉到了本案的特殊点,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撤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