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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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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诉讼研究发展中心|陆婕律师作涉外商事仲裁案件办案技巧分享

2018年8月6日

2018年8月1日,金道诉讼研究发展中心第12期案例分享交流讲座如期举行。讲座在龚家勇律师作简单开场白后,由陆婕律师以代理的一起涉外商事仲裁案件为例,向大家分享了买卖合同争议CIETAC商事仲裁案的办案经验。

 

案情简介

中国A公司通过进口代理人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国A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合同总金额90%的货款。货物于2011年8月运抵中国,经过两年多调试仍没能通过验收。
2014年4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调试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设备调试结果需达到技术协议要求,如到2014年12月底调试仍未达到技术协议要求,德国B公司同意中国A公司退货。
2015年3月,设备调试结果仍然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
2015年5月,金道所国际经贸团队崔海燕律师、陆婕律师、于振芳律师代理中国A公司以德国B公司为被申请人向CIETAC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赔偿进口、调试、安装等费用及利息、律师费、差旅费,以及支付场地占用费。

争议焦点

1

管辖权——作为“最终用户”的中国A公司是否能援引由进口商和卖方签订的仲裁条款?
2

合同的法律适用——CISG?中国法?德国法?
3

未通过终验收的责任分析——设备经过近5年调试最终不能通过验收是否归咎于买方?
4

专家鉴定的申请——是否应卖方申请对设备进行鉴定?
5

索赔期限——买方提起索赔是否超过了CISG规定的期限?
6

赔偿请求——买方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代理过程

在仲裁过程中,德国B公司对仲裁员的选定、仲裁语言的确立、CIETAC管辖权、法律适用等程序性问题持续提出五次以上的挑战,并提出中国A公司未尽协助义务是导致验收不能通过的原因,以及索赔超过CISG规定的合理期限等实体性抗辩。

在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基础上,代理律师围绕法律适用、提起仲裁的主体适格、根本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赔偿的请求和合议庭的组成等五个方便展开代理意见的陈述。最终在双方10轮以上的代理意见与反驳意见往来后,最终中国A公司获得仲裁胜诉。

法律思考

1

买卖合同应当充分重视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对CISG不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解决,双方应提前做出约定。

2

调试条款和验货条款在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时尤为关键,进口商应当对商务合同引起足够重视,结合技术合同的要求作出详细的安排。

3

仲裁庭在类似的争议案件中确实有过指定专家,重新评估设备质量以确定双方对“不能通过终验收”的责任。此时,说服仲裁庭不予采纳专家鉴定的意见,不仅节省了时间和费用,更是降低了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即有必要约定明确而详尽的静态和动态质量标准,以供纠纷发生时参照适用。

4

在买卖合同双方没有订立“约定解除”条款情况下,如合同适用《销售公约》,则买方应对《销售公约》的“法定解除权”制度有足够的了解。相对国内法而言,这是对国内买方全新而更为严格的“游戏规则”,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5

本案中,买方在调试不能通过的情况下及时通过第三方积极寻求补救措施,签订《补充协议》,这是值得肯定的做法。然而《补充协议》的措辞却由于缺乏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而未能在纠纷发生时最大程度地保护买方权益,例如“同意退货”指示不明。另外,双方在约定解除条款中必须完整地约定所有可能的责任范围。

在分享办案经验的过程中,陆婕律师对涉外商事仲裁中的行业数据也予以了分析。与此同时,陆婕律师提出在大数据时代下,律师的竞争不仅是专业和能力的竞争,更是数据的竞争。高效的工具加上良好的思维,可以助力年轻律师在数据为王的时代脱颖而出,从而实现弯道超车。

金道所管理合伙人崔海燕律师作活动总结,建议广大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以锲而不舍、精益求精的办案精神,加强复合型知识的学习,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并借助技术的力量,实现金道律所在新型诉讼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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