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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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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挺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那些事儿

作者:
夏文忠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热播剧《都挺好》终于迎来了大结局,无论是“作天作地”的苏大强,还是独立自强的苏明玉,都成了茶余饭后最好的谈资。

剧中有这么一集:苏明玉的师父老蒙想把妻子(蒙太)家好吃懒做的亲戚赶出公司,遭到了蒙太的强烈反对,甚至不惜以离婚相要挟。正当老蒙准备妥协之时,苏明玉拿出了蒙太弟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蒙太瞬间慌张认怂。

剧里称:蒙太的弟弟,为一家叫安远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票货分离、资金循环走账,为自己非法谋利300多万。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能有人会问,区区虚开几百万的增值税,与众诚集团的身家相比不过尔尔,至于让蒙太为此认怂吗?

事实上,蒙太弟弟的行为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与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已然触犯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

蒙太此时变得非常紧张,称“我不知道这件事情”,看起来好像就不用担责了。事实真是如此吗?

蒙太弟弟所有的发票都是由蒙太经手签名,作为一名财务专业出身的人,就算其不清楚具体的虚开事实,但作为相关负责人,她对弟弟的行为至少是持放任、默许的态度,理应承担相关责任。

而真正让蒙太紧张的,是如果案件曝光的话,她和她弟弟都可能要面临的牢狱之灾。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剧中蒙太弟弟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利300多万元,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的认定,至少要面临十年的牢狱之灾。

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机械地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容易导致虚开犯罪定性不明。

对于行为人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仅存在发票品名变更的“变名销售”行为,国有企业或者从上市公司为虚增业绩的对开、环开行为等类似案件,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此外,对于在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纳税的义务,认定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认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也应以销项受票人已经向税务机关实际抵扣的数额计算。

对于剧中的蒙太和广大纳税人,还是要提醒一句:

赚钱千万条,纳税第一条。纳税不规范,亲人两行泪。